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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特大案件(其中包括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叛乱案、海军上将夏斯特内案)审判时根本没有作速记记录”(第四——五页)。

奇怪。审判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并非区区小事——在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后,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三个起点——向治国的一党制的过渡。而且枪毙了不少人。可是却没有作速记记录。

还有一九一九年的“军事阴谋”,这个阴谋是“全俄肃反委员会依非司法制裁程序加以扑灭的”(第七页),这就更加“证明了它的存在”(第四十四页)。(此案总共逮捕了一千人以上——难道能对所有的人都搞一次审判吗?)

这样,谁有本事把那些年的司法审判有条有理地讲清楚?……

但是,一些重要原则我们还是能搞清楚的。例如,最高公诉人告诉我们,全俄中执委有权干预任何一个司法案件。“全俄中执委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自行决定赦免或处决(第十三页,着重点是我加的——作者八例如,把六个月的判决改判为十年(读者明白,办这事并不要全俄中执会开会,而是例如由斯维尔德洛夫在办公室里在判决书上改几个字)。克雷连科解释说,所有这些,“使我们的制度优于虚伪的分权理论”,(第十四页)优于司法权独立的理论。(不错,斯维尔德洛夫也说过:“我们这里立法权和执法权不象西方那样截然分开,这很好。一切问题都可以迅速解决。”特别是打电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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