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伦南和道格拉斯是昔日“沃伦法院”中的两员大将,在美国诉尼克森案中,他们又一次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在讨论和起草判决书过程中,伯格曾提出,法院发出强制性传票时对普通公民和总统应有所区别,但道格拉斯对此观点予以坚决抵制。布伦南则告诫伯格,尼克森案的判决涉及现职总统,最高法院一定要统一口径、步调一致。他建议,应当象1958年着名的库波诉阿隆案(Cooper v.Aaron,1958)判决那样,由九位大法官共同签署一个意见一致、措辞强硬的法院判决书。言外之意,如果大法官们步调混乱,阵脚不稳,尼克森有可能象南北战争时期的林肯总统那样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置之不理。(南北战争初期,林肯不仅未经国会授权便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中止人身保护令状特权、把平民交付军事法庭审判,而且对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判决置若罔闻。参见本书第9章:总统大还是最高法院大?)
布伦南大法官的告诫绝非无中生有、危言耸听,因为尼克森本人曾扬言他只遵循和执行联邦最高法院“明确的判决”(definitive decision)。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着名记者拉瑟(Dan Rather)质问尼克森:“林肯说过,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凭什么你感觉自己与林肯不同?”尼克森精通历史,反应敏捷,他毫不客气地反击:“林肯总统在南北战争时期中止了人身保护令状特权。”这个答覆把后来成为CBS电视台新闻主播的拉瑟噎得哑口无言。
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中,大法官虽然经总统提名任命,但由于司法公开和新闻监督的制约,没有哪一位大法官愿意在宪政史上留下“总统狐朋狗友”的千秋恶名。杜鲁门总统曾深有感触地说:“无论何时你把一个人放到最高法院,他就不再是你的朋友了。”在此背景下,宪政法治原则终于压倒了党派利益和私人交情,伯格大法官最终决定服从全局利益,按统一步调集体行动。
尼克森案的判决书名义上由伯格一人执笔和署名,但实际上布伦南等其他七位法官都具体参与了判决书各个部份的撰写。这个影响重大的判决书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非常罕见的一次“集体创作”。由于利益衝突,伦奎斯特大法官主动提出迴避,因为在出任大法官之前他曾是尼克森政府第一届内阁中的助理司法部长,与尼克森的心腹、前司法部长米切尔和总统国内事务助理埃立希曼关係密切,而这两位人物都是美国诉米切尔案中的被告。
1974年7月24日,最高法院以8对0票作出了支持地方法院的判决。
在判决书中,伯格大法官两次提到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1803)中的经典名言:“断定什么是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针对“不可司法性”问题,判决书指出:在一个悬而未决的刑事案中,特别检察官声称有必要获得被传票的资料,总统反对交出资料并以行政特权与之抗衡,这种“部门内部争执”实质上起因于联邦刑事程序,因此,此案属于传统的“可交法院审判的”(justifiable)案例。针对总统行政特权问题,判决书裁决:“宪法没有明确提及任何有关保密的行政特权,但在保密利益与总统有效地履行职权相关的范围内,这种特权具有宪法基础。”但是,这种行政特权并不是绝对和无限制的,“当刑事审判需要使用受到传票的资料时,仅仅基于保密的笼统利益而宣称的行政特权不能超越刑事司法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因此,尼克森总统必须交出录音磁带。但判决书同时也强调,法院必须对总统谈话录音中所涉及的国家机密予以特别保护。
裁决公布后,尼克森对8对0票的表决深感惊讶,但他宣布完全服从这一“明确的判决”,并交出了1972年6月23日谈话录音的文字副本。这次谈话发生在水门案事发5天之后,那天上午,哈里德曼对尼克森说,根据迪安的主意和米切尔的建议,应当让中央情报局给联邦调查局代理局长格雷打个电话,让他们停止调查,因为水门案犯麦克德和亨特都有中央情报局背景。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之间曾有一个秘密协定,互不干预对方的行动。尼克森当时表示:“……中央情报局应当给联邦调查局打个电话,就说白宫方面希望,为了国家利益,不要进一步深入调查水门案了。”结果,这个谈话录音成为尼克森妨碍司法的“确凿证据”(smoking gun)。
7月24─7月30日,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先后通过了弹劾总统的三条动议:第一,妨碍司法;第二,滥用权力;第三,无视国会传票。根据宪法,弹劾之权属于国会参众两院,首先由众议院半数以上通过弹劾决定,经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后才能定罪。一旦定罪,遭弹劾者立即削职贬为平民,改由普通法院进行审查和判决。通过动议之前,因缺乏“确凿证据”,尼克森在参议院的支持者仍然在三分之一以上。可是,当最高法院裁决下达和最新谈话录音公布之后,尼克森顿时沦为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现在已不是他是否下台,而是何时和以何种方式下台的问题了。
面对前所未有的危机,尼克森仍然不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