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遗产,法院一般不应介入政治问题。但人民的选举权乃是人民的一项根本的宪法权利,当整个问题涉及人民的选举权时,法院是否应该介入?如果按照沃伦法院在着名的贝克诉卡尔案(Baker v.Carr)中确立的先例,介入似乎理所应当。(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裁定,各州议员选区划分中的代表性不平衡问题不仅仅是政治问题,也是公民宪法权利的平等保护的法律问题,因此法院有权干预。)但问题是,伦奎斯特法院一向以保守着称,奉行司法克制哲学,它的介入难免有党派倾向之嫌,有损司法独立的美名,因此,有论者甚至认为这次大选“开创了由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总统大选争议的先例,打破了美国宪政中三权分立的神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