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被害学生与该团体本就是一丘之貉,比如同属某个社团或活动小组。有一种情况是,被害学生想要脱离该团体,而其他成员对此感到极度不满,便对其实施暴力惩罚;另一种情况是,该团体发生内证,并发展为多数成员针对个人的暴力行为。内讧的起因常常与金钱和物品丢失,或者异性关係的矛盾有关。前者往往源于误会,或是外部人员所为,在团体内部解决的过程中引发暴力事件;后者多半是团体中年纪较小或性格较懦弱的成员勾搭上老大的交往对象,从而引发整个团体的众怒。”
陪审团中一名估计来自篮球社的高个子成员,正目不转睛地盯着口若悬河的茂木悦男。
“总而言之,且不论团体本身的性质健康与否,这类集体私刑,本质上是为了惩罚违反该团体内部潜在‘纪律’或‘规则’的成员。因此,这种情况也可能发生在受学校鼓励的社团之中。我采访过的事件中,就存在这样的实例:一名一年级学生无法忍受严酷的训练,以及成员间毫无理由的上下级关係,想要退出社团,受到高年级成员的私刑并致其死亡。在这起事件中,连顾问老师也对发生过不止一次的集体私刑行为睁一隻眼闭一隻眼。当事件最终发展为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该教师出庭作证时仍然声称,这是为了让大家遵守社团纪律所必要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