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时,级别低的委员就会跟从级别高的委员意见来表决,特别是检察长都在会议表决前就发表了个人意见,谁敢不跟从检察长的意见?所以,该规则显然是不能保障审议公正性的。那么,如果不经讨论,委员们就直接表决,意见又可能不成熟,有的委员听了后面的表决意见,也可能改变了看法,要不要重新发表意见?所谓“审议”,当然应该包含“议”的程序,但先“议”后“决”,又如何保障审议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