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四章 阿云案,释经权!

而是该以简单的谋杀罪论之。

相较于恶逆,谋杀罪却是要轻上不少,该罪减一等,判绞刑。

并且,阿云是主动招供,符合《嘉祐编敕》中“犯罪未发,因盘问具招,可减刑一等”,应酌情继续减刑,也即判减罪二等,判处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放两千五百里即可。

登州是重镇,许遵此人,乃是以正四品的集贤殿直学士兼任登州知州,且有过大理寺任职的经历,州府官员自是不敢质疑,认同了“罪减二等”的判决。

知州判案,无有质疑,卷宗便呈到了刑部复核。

刑部复核,认同“许配无效”的认定,但反对自首减刑的认定。

其主要根据,则是《大周刑统》的两条规定:

一、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可免其非杀伤之罪,不可免其杀伤之罪,仍从故杀伤法。

也即,杀伤之罪,即便自首,也仅可减免引发其杀人的罪状,不可减免杀人罪。

就像盗窃杀人罪,由盗窃引起了杀人,若是有自首情节,便可酌情减免盗窃罪,但不可酌情减免杀人罪。

判罪的下限,就是杀人罪,不存在继续减刑一说!

二、于人损伤不在自首之列。

这就更是一目了然。

根据《大周刑统》,阿云虽是主动招供,但算不上自首,不可酌情免罪。

论起判罚,肯定是以故意杀人罪为下限,从而判处的绞刑。

不出意外,卷宗打回登州,建议判处绞刑,而非入狱、杖刑,亦或是流放。

本来,要是许遵遵从了刑部的建议,事情也就到此为止。

但不巧的在于,作为重镇知州,正四品官员,许遵正谋划着熙丰七年入刑部,亦或是大理寺任职呢!

卷宗被人打回重审,引起了不少刑部、大理寺的人议论,甚至隐隐都有政敌意欲趁机弹劾,试图说明他断案不专业,不宜擢升。

然后

许遵不干了!

老子是根据先帝敕令判的!

刑部根据《大周刑统》,自是有理有据。

但他许遵,难道就是没有根据就胡乱判罪的人吗?

《嘉祐编敕》,这可是先帝的敕令!

许某依据先帝敕令判罚,你凭什么是说判得有问题?

就此,许遵干脆怒而上奏,一道文书呈递到了大相公江昭的手上。

就这样,这么一道小小案件,引起了庙堂百官的注意。

本来,这也就算了。

无非中书省颁下一道敕令,予以特赦即可。

关键在于,有点不巧!

近来,不少已经退出庙堂、“居江湖之远”的变法反对者,隐隐有死灰复燃的迹象,搞起了“道统之争”。

这些人,试图通过对《诗经》、《尚书》、《礼记》、《周易》、《春秋》、《乐经》六大典籍的诠释与传播,从理论学说上否定变法新政。

总之,就一句话——祖宗之法不可变!

连不可轻变的“轻”字都没了。

反对者不老实,支持者也毫不弱势,以程颢、程颐、苏辙、曾布几人为主,几乎是天天论道,半点不怂。

而事实就是,程颢、程颐、苏辙、曾布几人,单拎出来一位都足以开宗立派,几人一起合力,无疑是打遍天下无敌手的水准。

反对者辩论不过,节节败退。

恰好,《大周刑统》和《嘉祐编敕》的矛盾,让反对者瞅见了机会。

就此,道统之争、敕律之争,合二为一。

所谓律令,也就是国家基本法典——《大周刑统》。

敕令,也即君王,亦或是中书省颁布的暂时性诏令,囊括了司法和庶政两部分。

这本质上就是皇帝和中央权威的体现。

其中,自秦汉至唐初,律令和敕令一旦相违,都是都是以律令为主,律令高于敕令。

自唐初至五代十国,中央集权越来越高,律令、敕令则是隐隐并驾齐驱,乃至于敕令隐隐高于律令。

不过,大周一朝,却是从未有过相关争论,尚未正式决出高低。

此外,治国理政,九成九的政令,其实都是敕令。

这主要是律令不可更改的缘故,变法者唯有以敕令为变法政令的主要载体。

反对者注重敕律之争,主要就是律令几乎不会有任何变更,可谓是典型的“祖宗之法”。

律令是君王亦或是中枢根据治政需求暂定,偏向于“暂时性”。

唯有偶尔的一些已经偏向于可百十年长久执行的敕令,方才有可能被编为编敕,也就是类似于《嘉祐编敕》的形式。

但不论如何,律令就是律令,敕令就是敕令。

阿云案,就此演变为了敕律之争,反对者与支持者的理论之争。

由此,庙堂之上,也就有了关于阿云案的三大辩论:

其一,就是是礼大还是律大?

这一论题,本质上也就是阿云究竟是不是“妻杀夫”。

刑部的人认同许遵的观点,达成了意见一致,但太常寺和礼部的一些人却是不太认同。

主要是从“礼”的角度,阿云的叔父已经受了彩礼,阿云和韦阿大已经到了纳采的地步,构成结亲事实。

就算是阿云尚在服丧,也不影响这一事实在礼教层面被认可。

不过,这一争论水花不大。

主要是太常寺和礼部也内讧,不少人还是认为服丧钦定婚事不合礼制在先,纳采在后,两者有一定的先后顺序,许配不合礼制,也不合法。

其二,阿云算不算自首?

这一争论,根据《大周刑统》和《嘉祐编敕》,各执一词,难有分说。

其三,究竟是律令大,还是敕令大?

这是变法支持者和反对者争论的核心点,也是大理寺、刑部和其他司衙的争论核心点,也是道统之

本站所有小说均来源于会员自主上传,如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尽快删除。
本站所有小说为转载作品,如有侵权,联系xs8666©proton.me
Copyright © 2026 爱看小说网 Baidu | Sm | 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