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又能收抑制豪强、保护小民之实效。此所谓‘刑不上大夫,然害民之大夫必刑;礼不下庶人,然守法之庶人必礼’。”
李瑾这番话,引用了古语,却又加以改造,提出了一个颇具操作性的折中方案:不直接否定特权制度的形式,但在实质上通过具体罪名的设定和程序的严格化,大幅压缩其滥用空间,将“平等”的精神,渗透到具体的、关乎民生的法律条款中去。
馆内一时安静下来,众人都在消化太子这番话的含义。这不完全是刘晏等人期望的激进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比徐文远等人坚持的完全保留旧制,已是巨大的进步。它更像是一种“实质平等”的追求,在承认现实等级差异的前提下,试图用法律来约束强权,保护弱势。
刑部郎中裴谈沉吟道:“殿下此议,颇中肯綮。于司法实务中,许多弊端,正在于权贵借‘八议’、‘请减’之名,行脱罪之实。若能在律文中明确某些重罪不适用或严格适用特权,并辅以严格的程序监督,确能大大减少不公。只是……”他略有迟疑,“如何界定‘害民’、‘贪渎’?标准由谁掌握?执行之中,恐仍有空子可钻。”
“所以需要详密的法条和严格的程序。”狄仁杰总结道,“新律之《名例律》(总则)当申明原则;《职制》、《户婚》、《贼盗》、《斗讼》等分则,需针对具体罪行,细化规定。同时,必须强化《断狱律》,对诉讼、审讯、判决、复核诸程序,做出严密规定,防止官吏玩法。譬如,可规定:凡涉及品官勋贵之案,州县无权终审,须报刑部、大理寺复核;凡适用‘议、请、减、赎、官当’者,其理由、过程、结果,均需记录在案,层层上报,以备核查。”
这时,一直在旁记录、较少发言的苏味道忽然开口,他文采斐然,心思细腻:“下官以为,除了在律文中限制,或许还可在‘名’与‘实’上做些文章。例如,保留‘八议’之名,但可改称为‘八议程序’,强调其乃一种特殊的司法审议程序,而非当然的减免特权。罪犯仍需经过严格的审讯、举证、审议,最终是否减免、如何减免,需由特定机构(如三司)合议,并附详细理由奏报。如此,既存古礼之名,又收限制之实,或可减少阻力。”
这个“正名”的建议,让狄仁杰和李瑾都微微点头。在重视“名分”的古代,名称的改动,有时能起到意想不到的缓冲作用。
然而,最大的难关,还在于如何对待那个至高无上的存在——皇权。法律能否约束皇帝?至少在理论上,没有哪个修法者敢公开提出。但在具体条款的讨论中,这个问题如幽灵般无处不在。
讨论到涉及“大不敬”、“危害社稷”等罪行的条款时,一位较为保守的学者小心翼翼地说:“此类罪行,关乎君父,自当从严,且需特事特办,或可由诏狱直接处置,不必拘泥常法。”
刘晏立刻反驳:“若‘大不敬’可随意解释,不经法定程序即可处置,则与索元礼、来俊臣等罗织何异?新律欲纠其弊,正当对此类罪名做出最严格限定,明确其构成要件,并规定即便此类案件,也需经过大理寺、刑部乃至三司会审,方可定罪量刑。至少,皇帝亦当尊重其亲自下令修订的法律程序。”
“放肆!”柳璨厉声道,“陛下乃天子,口含天宪,法自君出!岂有以法绳君之理?此乃大逆不道!”
馆内气氛瞬间降至冰点。刘晏自知失言,脸色发白,但仍倔强地站着。所有人都看向狄仁杰和李瑾。
狄仁杰神色凝重,缓缓道:“刘员外郎忧心诏狱滥用,其情可悯,其言过激。陛下乃天下之主,律法乃陛下钦定以治天下。陛下圣明,自会依法行事,为万民表率。新律之设,正在于将陛下爱民、慎刑之圣意,著为常典,使天下臣工有所遵循,不致滥用陛下权威,祸乱朝纲。”
这番话,既维护了皇权的至高无上,又将皇帝置于“依法行事”的模范位置,同时点明了立法的目的之一是防止官员滥用皇权,可谓滴水不漏。李瑾也适时补充:“狄公所言甚是。新律之精神,在于‘君臣共守’。陛下以律法治天下,臣民以律法守本分。律法愈明,程序愈清,则奸邪愈无所遁形,陛下之圣德亦愈彰。故,涉及非常之罪,程序尤需严谨,非为限制君权,实为彰显君权之公正,杜绝小人借端生事,此亦为陛下计也。”
将“程序公正”与“彰显君德”、“杜绝小人”联系起来,巧妙地绕过了“以法限君”的敏感雷区,为在具体条款中增加对特殊罪行的程序约束,找到了一个相对安全的立足点。
接下来的日子里,文学馆内的辩论与合作在更具体的层面展开。围绕“平等”原则的落实,新律草案一点点艰难地成型:
• “八议” 被保留,但适用范围被严格限定,且明确“十恶”等重罪原则上不得适用;适用“八议”者,仍需经过三司详细审议,并最终由皇帝裁决,且需记录详尽理由。
• “请、减、赎、官当” 的具体条件被大幅提高和细化。“官当”明确不适用于赃罪、枉法、杀人等重罪;“赎刑”的金额标准被提高,并与家产挂钩,防止成为富人脱罪工具。
• 在《职制律》 中,增设了大量关于官吏贪渎、渎职、枉法的具体罪名和罚则,并明确规定此类罪行“不在请减赎当之限”,或“虽有请减,不得全免”。
• 《户婚律》 和《杂律》 中,加强了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