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并广泛接触众多实际案例之后,才能真切感受到其中奥妙所在。正是通过对大量鲜活实例的剖析和研究,才愈发深刻认识到上述论断绝非信口胡诌或妄加揣测,而是基于确凿证据得出的客观结论。
美国之所以能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如此惊人的成就,最关键的因素就在于它建立起了一套严谨缜密且环环相扣的法律保障体系,并以此作为强大后盾来支撑这个整体架构。这套体系宛如坚不可摧的基石般稳稳地托起了整个运作模式。然而,在这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当中,却有一项法案被公认为具有跨时代意义的里程碑式标志——没错,正是我们之前提到过的《拜杜法案》!
让时间回到 1980 年之前吧,那时的美国联邦政府对所有接受其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产生的成果享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这样一来,各个高校和科研人员完全失去了把这些科研成果继续转化利用的动力源泉,于是大量的研究成果就这样默默地搁置一旁,无人问津,眼睁睁看着那些珍贵无比的资源被无端荒废。
然而随着《拜杜法案》应运而生并正式颁布实施之后,上述那种令人扼腕叹息的困局终于得到了解决:这部法案以清晰明了的条文规定方式赋予了各所高校及其下属科研机构对于那些接受联邦资金支持的项目成果享有毋庸置疑的合法所有权,并准许它们向有关部门提出专利权申请进而推动这些成果实现商业价值化转变;与此同时还特别强调,必须要把通过成果转化所获得经济效益中的一定比例份额,合理地分配给具体负责执行该项目的科研工作人员个人名下。
可以说正是这样一种精妙绝伦的制度安排设置,才从源头上真正调动起了广大科研人员,投身科技创新事业当中去的热情激情与活力创造力,也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所谓的"产学研"一体化战略目标,不至于沦为一纸空谈空想而已!
我不禁回想起 2005 年那次前往美国普林斯顿大学交流学习的经历,至今仍历历在目。那时,负责接待我们的那位教授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只见他手中紧紧握着三项由联邦政府资助研发的项目所衍生出来的宝贵专利!而这其中有一项更是已经成功地实现了技术转移,并与相关企业携手合作共同研制出一款全新的医疗检测设备,创造出高达数亿美元的惊人产值!
这位令人钦佩不已的教授还曾告诉我:正是得益于那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拜杜法案》(Bayh-Dole Act),才得以让高等院校、科研工作者以及各类企业之间达成一种前所未有的默契和共识。因为这部伟大的法律明确界定了三者各自应享有的权益范围,同时也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得所有人都无需再被诸如"研究成果究竟该归属何方?""最终获得的经济效益又该怎样合理分配呢?"之类的问题所困扰,可以心无旁骛地全身心投入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艰巨任务当中去。
除此之外,自《拜杜法案》颁布实施以来,美国紧接着又陆续推出了包括《史蒂文森法案》(Stevenson-Wydl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联邦技术转让法案》(Federal Technology Transfer Act)在内的一连串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这些举措犹如一把把锋利无比的手术刀,持续对整个科技成果转化流程进行精心雕琢打磨、进一步理清并细化各个参与方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这样,经过长时间的不懈努力和逐步积累沉淀之后,终于编织成了一张严密且完整无缺的法律保护大网,将从科学研究起步直至产业化应用推广这个漫长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牢牢罩住!
例如,在美国实施的《小企业创新开发法案》就是一项旨在鼓励和支持中小型企业积极投身于科技成果转化事业的重要政策举措。该法案特别针对中小规模的企业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给予资金补助津贴等等。借助这些扶持手段,有效地增强了中小企业承接高等院校先进技术成果的实力和信心,成功地化解了长期以来困扰众多小型企业的难题:一方面大型企业对其不屑一顾;另一方面自身又无力承担如此高端复杂的科研项目。可以说,正是由于政府精心构建起的这一套高度专业化的转化体系和运行机制,才得以有力地促进美国将层出不穷的科技创新成果顺畅无阻地引入到现实生产生活当中,并最终创造出可观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美国境内实际上还分布着大量诸如此类带有明显官方色彩的组织机构或者职能部门。然而,如果要从中挑选出最为典型且颇具广泛社会影响的代表案例来,则非本文之前已经着重介绍过的那三个隶属于联邦层级的权威研究实验机构莫属了——它们分别是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国家海洋及大气层管理署(NOAA)还有电信科学研究院(ITS) 。
这三个单位虽然都隶属于同一层级之下,但它们之间却有着非常清晰合理的职能划分,并在此基础之上相互协作配合从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而在这三者之中,让我留下最深印象的还要数 NIST 这家机构了。因为该机构除了要肩负起诸如拟定各项技术规范准则、研发各类测量手段方法之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