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调查,我发现12月6号,案发当晚八点,被审人并非故意杀人,而是”
说着,张浩开口道:
“意外致人死亡!”
意外致人死亡?
霎时间,现场有些哗然。
故意杀人和意外致人死亡,两者间虽都是导致他人死亡,可判决起来却天差地别!
况且。
就现场那个样子,哪来的意外之人死亡!?
石山皱起眉来。
他也是看过徐良给出的监控的,案发现场分明是意图明显的凶杀!
石山当即沉声说道:
“被告方,请陈述你的依据。”
张浩点点头,他咽了咽唾沫,下意识看了眼这些眼睛。
说实话。
他确实找到一丝丝的突破机会。
但问题在于,一旦说出口百分百会招来骂名!
而且还不是一般的骂名!
但没办法。
既然自己是辩护律师,自然得守职业道德,否则直接放弃,这才最应该骂.
想到这,张浩皱起眉,梳理脑海中的思绪,随即娓娓道来。
“尊敬的审判长。”
“在一审时,原告呈上的证据显示,江海、杜泽、段飞鹏三人在‘桂花大街’将受害者凶杀致死。”
“但,根据我进行梳理,发现一件事,那便是”
张浩逐渐进入状态,他最擅长的便是从细节处找出破绽。
眼下的案子,他要说的虽然有点强词夺理,可怎么说,也是可以尝试的突破口!
“被审人的杀人动机!”
张浩眉头一凝,他开口道:
“从视频开始到结尾。”
“因为像素问题看不清双方唇语,所以,只能看到被审人在第一凶杀现场将人杀死,随后抛尸。”
“在一审过后,我对被审人进行过细致的询问,最终发现.”
“被审人之所以对其进行殴打,原因在于,他们认为死者当时在”
说着。
张浩微微一顿,吐出一个意想不到的词。
“行窃!”
行.行窃?
现场所有人错愕。
石山凝起眉。
徐良眯起眼,饶有兴致的看着对方。
张浩继续开口说道。
“段飞鹏在2004年,12月6日晚,晚上八点途经桂花大街。”
“期间,所看到的画面是一个人影,在面包店的后门鬼鬼祟祟,翻找着什么东西。”
“同时,这人影手上还拿着一些面包店内昂贵的面包。”
“于是,三人认为对方是在行盗窃一事!”
盗窃一事.
也就是说
“被告方。”
石山皱起眉,沉思开口道:
“你方意思是,案发时,第一受害者是以一个小偷的身份出现在案发现场?”
小偷?
受害者是小偷?
“不,我方的意思是,在被审人段飞鹏的眼中,受害者是小偷!”
张浩直接否决。
“而正因这种视角,导致三人被误导,认定其是小偷。”
“随后,三人上前,本意是想将小偷进行驱赶,令其放弃偷盗!”
“但因双方信息不一致,导致起了冲突,后又互相殴斗,导致冲突加剧!”
“最终才导致死者意外死亡!”
从这种视角来看。
大概上的逻辑确实行得通。
可.
按着他人脑袋,用棍子打,也能是意外致人死亡!?
徐良的眼皮一沉,却没说话,继续听着。
张浩感受着视线投来,却依旧顶着压力,继续开口道:
“而我反复观看其视频后。”
“最终发现一件事,那便是,死者.的确构成偷盗行为!”
构成偷盗行为!?
霎时间。
所有人莫名其妙感到一股愤怒,怒视张浩。
包括审判长石山,盯着张浩的眼神也是极其锐利。
他沉声说道:
“被告方,请问你是否有依据?”
“有。”
“麻烦审判长,将一审时,原告方所呈上的监控视频,定格在案发当晚,晚上七点四十五分二十三秒!”
张浩开口,这些事他早已铭记于心。
闻言。
得到石山准许后,书记员开始将一审法庭给的视频进行回调。
不多时,对方所说的时间点便调出!
这是死者被段飞鹏殴打的时候!
现场满是打斗痕迹,垃圾桶东倒西歪。
“麻烦书记员对倒在地上的垃圾桶进行放大!”
张浩开口说了一句。
书记员按照其话将其放大。
这垃圾桶是店主私人购买的,不然那地方连垃圾车都进不去,也没什么居民,城市管理人员不可能在这放个垃圾桶。
只不过外貌相似罢了。
但.
“各位注意,垃圾桶上是有警示标语的!”
张浩忽的指着其中一点开口道。
众人闻声看去。
却见,垃圾桶表面上,赫然贴着一张.黑白分明的纸张。
尽管被脏水所浸泡,且监控像素模糊,却依旧能看清上面的字迹。
这些字是
【禁止他人触碰!!!】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民法典》第 207条及物权理论,所有权的放弃需满足主观上明确抛弃意图且客观上脱离对物的控制。”
“很明显,禁止他人触摸,让这桶内的物品所有权并未转移。”
“并且,垃圾桶的位置位于面包店后厨后门!”
“从地点,以及标语来看,垃圾桶内的东西,所有权依旧属于面包店!”
张浩一口气将这些话说完。
最终,他才撂下定论。
“所以,2004年,12月6日晚上七点半。”
“从法例上来看,死者侵犯了面包店的利益,对其进行了如偷窃一类的行为。”
“正因如此,所以,才会出现后续被审人与死者的矛盾,最终导致死亡。”
“被审人在第一